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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无证电气焊作业专项治理工作,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开3起无证电气焊作业典型违法案例,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好自查自纠!
金华市婺城区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操作案。2026年3月6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举报线索,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的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未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操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2026年3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金东区季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电焊)案。2026年4月29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整治违规电气焊专项行动中发现季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某村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季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电焊证)。季某某在明知未取得电焊证不能进行电焊作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电焊),且作业区域靠近纸箱、电瓶车等易燃物,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30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将案源移交金东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5月9日,金东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季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磐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电气焊作业案。2026年4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磐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电焊工李某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经核查,李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李某停止作业,并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磐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2026年5月8日,磐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过失引起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